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在安置地以外地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结束并经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安置地标准内给予培训补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