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