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