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