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