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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