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五章 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五章 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