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章 飞行保障 第二十九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章 飞行保障 第二十九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能否起飞、着陆和飞行,由机长(飞行员)根据适航标准和气象条件等最终确定,并对此决定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