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章 飞行保障 第二十八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章 飞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在临时机场或者起降点飞行的组织指挥,通常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