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章 飞行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章 飞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通常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