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七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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