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