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八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