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调 查 ·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七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