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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