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