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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