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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