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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