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十九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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