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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