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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