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举办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招投标会、拍卖会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会专利产品或技术的监督管理。主办单位收到专利投诉的,应当及时移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并协助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