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侵权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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