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对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及时申请专利。
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及时兑现奖酬;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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