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停车场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停车场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制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依照价格法律、法规,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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