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巡查、检查、经营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大数据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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