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