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