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不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停车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没有收费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出具收费票据而未出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偷税、漏税的,交由税务机关处理。
没有收费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出具收费票据而未出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偷税、漏税的,交由税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