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