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非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