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停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搬离现场后,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六十日内取回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逾期不予领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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