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