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第五条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吸烟工作的领导。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禁止吸烟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禁止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禁止吸烟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禁止吸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