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财会人员与职责

第七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财会人员与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配备财会人员。
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财会人员,也可建立联组会计,分组设立账目。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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