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用工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工作。
工业和信息、公安、民政、安全生产监督、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商务、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用工工作。
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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