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八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八条 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在本市市区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的,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八十平方米以上,开办资金三十万元以上;
(三)在县(市)、上街区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的,有二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开办资金二十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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