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九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九条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
(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
(五)违反规定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六)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七)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八)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质的费用;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一)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
(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
(五)违反规定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六)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七)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八)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质的费用;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