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十七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六个月届满之日起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下一个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的情形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