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十八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一)强迫劳动者辞职后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关联企业交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的;
(三)通过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安排到新单位的;
(四)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强迫劳动者辞职后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关联企业交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的;
(三)通过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安排到新单位的;
(四)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