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公共医疗卫生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设施的投入。专业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资金由政府全额安排。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各类医疗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