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布局:
(一)每个乡、镇由政府设置一所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五百平方米;
(二)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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