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的,征收人应当按照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就近予以安置或者依法给予补偿。安置后的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