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布局:
(一)每三万到五万人口区域内规划预留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地,用地面积不少于三千平方米。旧城改造区域内不能预留建设用地的,需征得市、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在合适位置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两千平方米的用房;
(二)每一万到一万五千人口区域内提供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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