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因调整城乡规划或者扩建、搬迁、合并医疗卫生设施等原因,需对原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和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