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条 郑州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规划预留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