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