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注销登记的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