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备资源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