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